信用證不存在代開的問題,因為信用證上出現的當事各方就是支付對價和服務的各方,而被代理開證的一方并不出現在信用證的當事人里。所以開證各方沒有違法的問題,除非被代理方以開信用證的方式參與洗錢,或者受益人參與違法商品交易。
信用證支付的程序: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后,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類型
1、依信用證是否附有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通常用于總公司與分公司間的結算。
2、按開證行承擔的付款責任,可分為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信用證必須表明是否可撤銷,如未表明,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按信用證上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的保兌,可分為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和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
4、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信用證
百度百科-信用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