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法學家有哪些?
世界著名法學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杰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節選,希望對你有幫助。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于荷蘭古代法和羅
導讀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杰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節選,希望對你有幫助。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于荷蘭古代法和羅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杰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節選,希望對你有幫助。 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于荷蘭古代法和羅馬法的書,名為《荷蘭法律導論》,其他三本都是關于國際法的著作。 孟德斯鳩,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他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其影響卻相當廣泛,尤其是《論法的精神》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 杰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他是一個政治上的激進分子,亦是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并以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一位動物權利的宣揚者及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于世。他還對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有重大的貢獻。 薩維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國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該派首創人G.胡果(1764~1844)的學生。貴族家庭出身。1800年開始先后在馬爾堡大學和巴伐利亞州蘭茨胡特大學任教。1810年柏林大學創辦后他到該校任教,達30年之久,在此期間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學校長和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并創辦歷史法學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魯士政府的修訂法律大臣。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國馬薩諸塞州波士頓,曾加入美國聯邦軍參加內戰,1866年成為律師,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該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書中針對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的法律經驗論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么的預測”的法律預測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則,為法官自由裁量權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1870年,龐德出生于美國內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學習植物學,分別于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 院學習,一年后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里讀完了法律學位。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 )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國馬薩諸塞州,先后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來最為杰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一。他將人們從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獲得利益的簡明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有關的市場經濟原理應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研究,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從而對法學一般理論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世界著名法學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杰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節選,希望對你有幫助。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于荷蘭古代法和羅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