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房屋產權證號就是《房屋所有權證》前面的編號。
2008年以前的房屋所有權證號在第一頁,2008年之后辦的房屋所有權證號在第二頁。
(一) 權屬人:權屬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法定名稱;權屬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二) 身份證號碼:權屬人為自然人的,填寫其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現軍人填寫其軍官證、士兵證號碼。旅居國外的中國籍人士,填寫其中國護照號。港、澳、臺居民填寫其所在地區的身份證件號碼。外國籍人士填寫其所在國身份證件文件號碼。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外,其他證件號碼前加注證件名稱,如:軍官證、中國護照、香港身份證等。
(三) 國籍:中國籍人士填“中國”(含港、澳、臺居民和旅居國外者)。外國籍人士填寫該國的中文名稱。
(四) 房屋所有權來源:填寫新建、購買、贈予、繼承、劃撥、交換、析產、分割、合并、接管、裁決11種。
房屋所有權來源按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分類。其中“新建”指權利人自行投資興建房屋,以原始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含擴建、改建增加面積等情況;“購買”含依法收購、拍賣成交等;“交換”含拆遷補償產權交換;“接管”含代管和托管;“裁決”含裁定、判決和仲裁等。
(五) 房屋用途:按房屋用途性質分類,證上填寫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2種性質。不同用途性質的房屋應分別登記發證。
《城市規劃法》實施后,經依法批準建設的房屋,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房屋用途,應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證明文件(連附圖)所確定的建筑物各部位具體用途為依據。申請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須持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書面意見,在我局辦理土地出:p>
如有關文件記載的房屋用途不明確(如“綜合樓”等),可以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建筑物部位分類(按已收取的“樓面地價”類別區分),作為登記具體房屋用途性質的參考依據。如裙樓部位可能按商業用途,塔樓部位按住宅用途計收土地有償使用費,相應的房屋應當分別登記“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為便于房地產權證使用者了解證內有關房屋由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的具體用途,可在附記欄注記非居住用房的規劃用途,如注記“城市規劃房屋用途:商場(或辦公用房、廠房等)”。
(六) 占有房屋份額:指權屬人占有房屋的所有權份額。如果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共有的,填寫“共同共有”;如是兩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按權屬人實際所有份額填寫。
按份共有可按占有份額的比例填寫,如“1/2”或“50%”;也可按占有的實際面積填寫,如“40平方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地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