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純粹是輸錯了身份證號,那只是失誤;聯(lián)系專管員把報錯的明細表刪了重新抱一個對的就可以了。
有一種很普遍的情況,即用別人的身份證號給自己單位的人背稅。這屬于偷稅行為。被查出來要補稅、繳納滯納金和罰款。金額較大亦可追責(zé)。
擴展資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guān)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lǐng)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lǐng)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guān)予以收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經(jīng)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號公布;根據(jù)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正。
《居民身份證法》分總則、申領(lǐng)和發(fā)放、使用和查驗、法律責(zé)任、附則5章23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lǐng)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領(lǐng)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nèi),繼續(xù)有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