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費的攤銷期應當根據兩個裝修日之間的時間長度與租賃期長度的較短者,也就是說如果下次裝修是三年后,而租賃期是5年的,應當按三年進行攤銷。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文件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貴公司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房屋發生的裝修費用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實際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憑相關合法憑證按照實際使用年限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