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擴展資料
《勞動工作時間制度規范待清理》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現在,有的企業采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這樣做的依據是《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中明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有的企業采用6天工作制,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這樣做也有依據,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6天工作制影響勞動者雙休
對于“六天工作制”與“五天工作制”并存這一現狀,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沈建峰告訴記者,一般來說,我國實行周六、日雙休日制度。但是從現行法的規定來看,對企業來說,法律并沒有明確必須是雙休,而且法律并沒有明確必須在周六、周日休。
這種制度安排之下,不排除勞動者每周工作6天,但工時總數不超過40小時的情況。
九三學社中央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向記者表示,對于當前實行6天工時制的行業與企業,一部分勞動者確實不能享受到雙休日的待遇,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但只要企業的工時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切實保障了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長不超過40小時,這種管理制度毫無疑問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這顯然給勞動者帶來一定負擔和不便,特別是不符合我國已經形成的雙休日觀念。此外,在沒有明確工時記錄制度的前提下,一周6天工作制存在著變相加班、侵害勞動者加班權益的可能。”沈建峰說。
法律與法規規定需梳理整合
一個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種5天工作制、6天工作制并行情況從何而來?
黃樂平介紹說,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將干部職工的工作時間限定在每天8小時至10小時,但沒涉及每周工作多少天,實際上每周只休息一天。1952年年底,當時的重工業部制定的相關規定確立了每天8小時工作制,還確定了有毒有害工種每天工作6小時。這一做法隨后被紛紛效仿。
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這一工時制度一直延續到1994年勞動法頒布(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隨后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宣布,從1994年3月1日始,各地開始實施每周44小時工作制。1995年3月,國務院對該規定進行修改,要求從1995年5月1日起實施每周40小時工作制并延續至今。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天玉告訴記者,現行工時制度體系成型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已運行20多年且沒有進行系統性修訂,已經難以有效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例如,工作時間雖然是勞動基準中的基礎性概念,但是現行規范性文件都沒有關于工作時間的定義,造成實踐中勞資雙方乃至仲裁機構及法院對某一時間段是否屬于工作時間的認識不清。
再比如,針對企業的標準工時應如何設置,是應當繼續沿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確定的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基準,還是遵從勞動法規定的每日8小時、每周44小時的基準。
王天玉認為,鑒于現行勞動基準規范體系散亂且邏輯關系不清,完善勞動基準法制的第一步應當是梳理及整合現有規范,在此基礎上逐項予以細化完善。
勞動法過于簡略籠統,因此可將《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各勞動部門規章中關于勞動關系工時調整的部分吸納進勞動法,以充實標準工時、特殊工時適用范圍及方式的法律規定不足。
王天玉建議,工作時間定義的意義在于劃分勞動者受支配的工作時間與私人自主的休息時間,既應當保障加班時間的測算,又防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侵蝕。因此,勞動法應當對工作時間予以法律界定,給予司法“構成要件”式的裁判指引。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人民網-勞動工作時間制度規范待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