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每年更新。企業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條例》
第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企業“信用約束制度”制度
這個制度里面包含了三個制度,分別是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部門聯動響應制度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聯動約束制度。讓華律網小編跟你簡要地介紹一下它們。
(1)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是信用監管的重要環節之一。通過設置經營異常狀態,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年報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公眾提示風險。
對于企業的即時信息公示工作,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經工商部門責令改正仍然不報送的,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部門將會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
(2)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部門聯動響應制度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聯動約束制度。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
將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