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材料(以拉薩市舉例):
1、拉薩市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及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原件);
2、規劃合規性審查意見(私房改建除外);
3、立面專家審查意見(1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
4、拉規委審查意見(50000平方米以上);
5、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圖和土地使用權屬證書);
6、發改部門的批準或核準文件;
7、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信訪部門的風險評估文件;
9、由有規劃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的總平面圖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城市重要地段的,還需提供3個不同風格的立面效果圖方案)。總平面圖或修建性詳細規劃審定后,還應當提交折疊成A4格式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單體建筑平、立、剖面圖及基礎圖,地下室平、立、剖面圖等施工圖紙(藍圖)文件;
10、建設工程設計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11、其他特殊項目,還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中指定的其他資料;
12、遺失補辦的,需提供登報材料;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共拉薩市委 拉薩市人民政府-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