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擴展資料:
吸毒成癮嚴重人員的認定方法: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某些特殊吸毒成癮人群的例外:
《禁毒法》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最長為2年。
《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最長為2年。?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