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租賃公司租車是不可以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網約車的車輛使用性質需為“預約出租客運”。
以天津為例,根據《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
(四)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發動機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五)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應當在指定位置設置電子運輸證。
(八)車輛屬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網約車;除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汽車租賃企業外,其他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車輛不得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和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七)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八)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天津公安局——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