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屬于不良信息,會上征信。
《征信業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
擴展資料:?
《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法條:?
第四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能力測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并做好培訓和測試記錄。
信用服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離職并受聘于其曾參與評級的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信用評級委托方或者主承銷商。
第四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檢查其離職前兩年內參與的與其受聘機構有關的信用評級工作。對評級結果確有影響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披露檢查結果和對原信用評級結果的調整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征信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