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摩托車所有者應當在交售報廢摩托車后7日內,持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摩托車注銷登記。
一、辦理程序:1、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7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和《上海市機動車登記表》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2、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3、辦理車輛注銷時,如遺失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表》應同時辦理補發手續
對其他原因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由車輛管理所公告作廢。
二、證明資料:
1、《機動車報廢回收證明》
2、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
4、屬海關監管的摩托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牌照通知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摩托車注銷登記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三、辦結時限: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續齊全的,一個工作日完成
擴展資料:
一、摩托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1、自初次登記之日起滿8年的
2、登記未滿8年,但達不到國家對摩托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3、登記未滿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過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報廢標準的
二、延長報廢年限標準
經檢驗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延長使用年限的摩托車,每四個月檢驗一次。延長使用年限屆滿或者在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報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北京市摩托車報廢管理方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