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什么部門辦理?
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什么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二)性質:行政許可。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
導讀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二)性質:行政許可。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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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3項規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大、中型水庫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大、中型水庫); 2.Ⅰ、Ⅱ級防洪工程(含排澇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級城區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小(1)型水庫的樞紐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小型水庫);; 2. Ⅲ、Ⅳ級防洪工程及縣級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級審批初步設計的農村飲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除自治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注:工程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行政區域的,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按有關規定交納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已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廣西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桂經法規函〔2007〕1259號); 4.工程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已審查同意;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項目法人。 六、申請材料(適用于市本級) (一)廣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廉潔協議(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復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錄,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1.中標通知書; 2.項目法人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設資金到位證明(該工程項目的銀行撥款憑證或工程項目所在地財政局出具的證明,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1份); 5.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該工程項目的民工工資保證金交付證明; 6.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證明材料; 7.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8.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9.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0.組建項目法人的批準文件(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1.屬于新開工的項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關規劃許可批準文件; (2)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批準文件; (3)環評審批批準文件; (4)水保審批批準文件; (5)用地管理批準文件; (四)申請人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只驗看不收)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縣本級8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什么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二)性質:行政許可。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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