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識別號,是指用于永久識別船舶的唯一編碼。
申請船舶識別號時,申請人應當提交船舶識別號申請表、身份證明、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和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新建船舶的識別號應當永久性標記在機器處所主推進動力裝置尾軸附近的船體內側。沒有主推進動力裝置的,標記在船舶檢驗機構指定的位置。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應當隨船攜帶,并粘貼在船舶駕駛臺或者其他顯著位置。
擴展資料
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在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時,應當:
1、對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的,確認申請的船舶登記內容在主管機關對本登記機關的登記授權權限范圍內以,并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否則,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應選擇的船舶登記機關。
2、確認申請內容明確、真實,申請材料齊全。否則,不予受理。
3、接收申請材料,受理申請,并在《船舶登記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格式附后)中填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內容和受理日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船舶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