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規定外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的條約是哪個?
首先規定外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的條約是哪個?
中英《南京條約》應當說,“領事裁判權”制度在近代史上被正式寫進中外交涉的文件里面,其始作俑者是清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主持中英交涉事務的欽差大臣耆英與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本來,在于1842年8月29日所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的各個條款里面,中英雙方并沒有涉及“領事裁判權”的問題。但是,就在《南京條約》簽訂數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著耆英向該夷反復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后患,萬不可將就自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講義》,中華書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的訓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一起聯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發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稱為是“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會。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義這份照會,乃是因為“在這些文
導讀中英《南京條約》應當說,“領事裁判權”制度在近代史上被正式寫進中外交涉的文件里面,其始作俑者是清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主持中英交涉事務的欽差大臣耆英與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本來,在于1842年8月29日所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的各個條款里面,中英雙方并沒有涉及“領事裁判權”的問題。但是,就在《南京條約》簽訂數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著耆英向該夷反復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后患,萬不可將就自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講義》,中華書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的訓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一起聯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發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稱為是“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會。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義這份照會,乃是因為“在這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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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南京條約》 應當說,“領事裁判權”制度在近代史上被正式寫進中外交涉的文件里面,其始作俑者是清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主持中英交涉事務的欽差大臣耆英與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 本來,在于1842年8月29日所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的各個條款里面,中英雙方并沒有涉及“領事裁判權”的問題。但是,就在《南京條約》簽訂數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著耆英向該夷反復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后患,萬不可將就自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講義》,中華書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的訓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一起聯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發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稱為是“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會。 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義這份照會,乃是因為“在這些文件中,潛藏著不亞于清朝在戰爭中軍事失敗的外交失敗”(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鴉片戰爭再研究》,三聯書店,2005年7月北京第2版)。而在這些“外交失敗”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把在華英國人的審判權輕易地讓渡給了對方!而這就是后來被寫進各種中外條約的“領事裁判權”制度的濫觴。 正是由于耆英等一干人等對國際知識的無知,導致了“領事裁判權”這一怪胎在近代中國的落地生根。當然,耆英等人的照會和正式的條約文本畢竟還是有一定的區別。但不久之后,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就據此把“領事裁判權”問題寫進了清政府與西方列強所簽訂的不同的條約里面,使得這一制度以政府間正式的條約形式被固化下來。 譬如,簽訂于1843年7月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第13條中這樣規定:“凡英國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稟,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斷。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同一年簽訂的中英《虎門條約》亦有類似的規定。 而在1844年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中,美國人也獲得了和英國人一樣的特權。該條約規定:在華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國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清國官員不得過問。除此之外,該條約還明確指出: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 其后簽訂的中法條約,中國與瑞典、中國與挪威條約以及中俄條約也都沿襲了類似的條文。 在1858年簽訂的中英《天津條約》里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通過這一系列步步為營的條約,西方列強公然在中國各個口岸城市的領事館內和租界區里設置領事法院或領事法庭,派駐警察和軍隊,中國的領土儼然成了這些國家的一塊“飛地”或者“國中之國”。而且,“領事不僅審理本國國民之間的訴訟,而且依據被告主義原則審判當事人一方為駐在國國民的案件,同時對涉訴的領事館雇傭的住在國國民也要求進行保護”(高東旭:《“領事裁判權”的起源及釋義》,中國法院網)。近代中國由此淪為了一個不是殖民地的殖民地。必須指出的是,這種不正常的局面一直持續了將近一個世紀的時間,直到二戰期間才在英美等國家的授意下,由當時的國民政府在重慶宣布徹底廢除了包括“領事裁判權”在內的治外法權。 以上文字來自人民網《拱手出讓的“領事裁判權”》周英杰(原載于《隨筆》雜志 2011年第2期)
首先規定外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的條約是哪個?
中英《南京條約》應當說,“領事裁判權”制度在近代史上被正式寫進中外交涉的文件里面,其始作俑者是清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主持中英交涉事務的欽差大臣耆英與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本來,在于1842年8月29日所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的各個條款里面,中英雙方并沒有涉及“領事裁判權”的問題。但是,就在《南京條約》簽訂數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著耆英向該夷反復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后患,萬不可將就自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講義》,中華書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的訓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一起聯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發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稱為是“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會。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義這份照會,乃是因為“在這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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