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在大多數的國家,一夫一妻制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這些地區,有仍維持婚姻關系之配偶而再度與第三者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觸犯刑法上的重婚罪。
此外,有些國家可能會基于道德或優生學的觀點,為避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導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遺傳性疾病機率,或產下畸形兒,而于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為。一夫一妻制家庭是指由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結合而組成的家庭。它是以經濟條件為基礎,即以私有制對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勝利為基礎的第一個家庭形式。
擴展資料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現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歐洲。
嚴格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從對偶婚發展而來,產生于歐洲,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并適應于整個歐洲歷史。確立這種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發展,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里,男子掌握經濟大權,女子處于從屬地位。父親的財產只能由出自父親的子女繼承,因此作為妻子必須嚴格保持貞操和對丈夫絕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