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聯合國成立以來,兒童的幸福和權利始終是它關心的一個主要問題。聯合國最初采取的行動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設立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承認兒童必須受到特殊的照顧和協助。
以后,聯合國在一般性的國際條約如國際人權公約和專門針對兒童權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兒童權利宣言》中都始終強調保護兒童的權利。
鑒于《兒童權利宣言》不具有條約法的效力,而給兒童權利以條約法的保障已日益成為必要,尤其是在籌備"國際兒童年"的過程中,這種必要愈加明顯。在197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波蘭的亞當·洛帕薩教授(后為公約起草工作組主席)倡議起草兒童權利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