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沒有扣留身份證的規定,交警不得無故扣押居民身份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并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