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特種行業許可證是不需要年檢。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根據《特種行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
《特種行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工作標志,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相關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霍爾果斯政府——特種行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