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可以更改的(只要你的名字變更未超過2次)需要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復印件個兩份)。
3、出生證明的“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出現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于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后交主管所長批準后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變更民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
2、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3、第十八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新冿縣人民政府——辦理更正年齡和變更更正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