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破壞耕地4-5畝左右就能構成犯罪
行為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計劃,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擅自將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改為其他用途的情況。數量較大依照《破壞土地的解釋》,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
④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屬于“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刑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和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才構成犯罪,這里所指的“大量”應當認為在“數量較大”的范圍之內,因此只要達到“數量較大”既可視為是“大量”毀壞。
拓展資料: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