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的意義:
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證據必須經法定流程查證屬實。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相關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要求。
證據本身必須真實可靠。合法性,是指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限定的訴訟流程,進行搜羅、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這些程序性規(guī)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guī)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法律對證據的來源作出了規(guī)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法律還對各提供證據的主體作出了一定條件的限制。例如,對于證人證言,必須是由合格的證人作出。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第99條分別規(guī)定偵查訊問(詢問)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都應由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簽名或蓋章。
勘驗檢查筆錄應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鑒定結論應由鑒定人簽名;視聽資料應當附有制作者、制作時間、地點、對象、制作過程及設備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等,其目的是證明其來源出于合法的途徑。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
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