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改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擴展資料
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辦法》明確,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該辦法已經2015年5月20日國家民委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公安部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當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
《辦法》規定,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3種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辦法》要求,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建立民族成份變更定期備案制度。各級民族事務部門與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的協商聯絡和監督檢查機制。
《辦法》明確,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強調,違規確認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門按照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調查處理意見書予以更正。
《辦法》還要求,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