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由于是按照實際占用耕地面積計算,并一次性繳納,因此可以不通過“應交稅金”科目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房地產項目的成本費用之中,即開發成本中。
如果是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或企業合并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可能不同,則存在納稅調整問題。因為會計與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均為土地使用權證書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所以土地使用權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是一致的,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擴展資料:
企業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依據該規定,該公司在購買的土地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應該將土地使用權和開發建造的廠房分別作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土地使用權價值攤銷和固定資產折舊也應該分開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2010年1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購入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為2000萬元。
公司在地上自行建造生產車間,領用工程物資3000萬元和原材料1000萬元,應負擔職工工資1800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2030萬元。
該工程已經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土地使用權證書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為50年,廠房使用年限為25年,采用直線法攤銷和計提折舊。
假設不考慮凈殘值和其他相關稅費,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1.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契稅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