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鄭州不可以騎摩托車。
1997年鄭州市《關于限制摩托車發展的通告》之規定,自1997年5月1日起,鄭州市已停止為市區摩托車注冊登記。
此外,鄭州市已經于2007年11月5日禁止摩托車在市區建成區道路上通行,依據《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禁止拖拉機、摩托車(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人力架子車、畜力車在城市建成區道路上通行。”
鄭州市實施的禁摩區域為禁止市區107國道以西、西繞城公路以東、連霍高速公路以南、南繞城公路以北(以上均不含本路)的區域道路內行駛。
擴展資料
《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機動車在高架路和立交橋上通行。
禁止拖拉機、摩托車(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人力架子車、畜力車在城市建成區道路上通行。
限制長途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牽引車、人力三輪車(老年人代步三輪車除外)在城市建成區道路上通行。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辦理通行證件,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七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轉借、轉讓、作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禁鳴區內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禁鳴區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并設置禁鳴標志。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在道路上競逐或者故意圍堵正常行駛的車輛。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鄭州市區為什么禁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