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申請人首先提供證據證明其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并進一步提供證據以動搖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根據行政復議的理論和實踐申請人主要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
2、在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人應證明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申請中,申請人應證明因受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有關復議程序的事實。
二。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在行政復議中,由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負擔舉證責任,主要應對下一事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在行政復議中,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所指向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必要,以及條件是否具備等,都應由被申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并提供證據證明適用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正確性。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被申請人應提供關于該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證據,包括有關通知書、回證、回執等。
4、關于是否濫用職權的證據。濫用職權即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權的設定目的行使手中的權力。
5、關于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證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可以撤銷或變更。
6、對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被申請人應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當事由的證據。在行政復議中,如果被申請人不能舉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那么被申請人就要承擔不利的復議結果。
行政復議還應當遵循書面復議原則、被申請人負主要舉證責任原則,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之外的一級復議制原則。
被申請人負主要舉證責任原則。
這是行政復議不同于民事、刑事、經濟等訴訟的又一特點。在民事訴訟中,誰起訴,誰舉證,舉證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而行政復議則不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負主要的舉證責任。這樣,申請人不會因舉證不足而被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
行政復議原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