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符合法律規定的退稅條件的可以退回。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1、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的車輛。
3、?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1)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2)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擴展資料:
購置稅的計算方式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自用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0% ,其中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
進口車稅率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1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