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教師資格證,普通話證書并非必要條件。應確保在認定時取得相應級別的普通話等級證書,各地要求不一,語文一般需二級甲等及以上,其他學科二級乙等及以上,具體請參照當地認定公告。
教師資格證是從事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所有在各級各類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具備教師資格的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教師資格證書有不同分類,按等級自上而下依次為:
1.幼兒園教師資格證;
2. 小學教師資格證;
3.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證;
4.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證;
5.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證;
6.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
7.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
成人教育教師資格證按成人教育層次分類,對應上述規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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