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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并因此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3.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除了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外,還可以要求賠償因停運而產生的合理營運損失。綜上所述,您在與公交公司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您的車輛用于經營性活動,您有權要求賠償因事故導致的實際損失以及合理的停運損失。公交公司要求賠償車輛停運費用和誤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