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轉讓全資子公司的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應遵循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企[2004]196號),當企業清算注銷或轉讓其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比例達到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規定執行。在轉讓過程中,投資方應當確認并獲得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享有的部分,這部分應被視為股息性質的所得。為了防止對稅后利潤的重復征稅,并確保企業改組活動的順利進行,允許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從轉讓收入中扣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這樣的處理有助于減少對企業改組活動的稅收負擔,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