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χ;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
《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指定(委托)書》;總公司撥款證明;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復印件。
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復印件;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