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際情況,如果第二套房產也屬于被查封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進行查封。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另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擴展資料:
一、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看,對債務人已經查封的財產,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再為查封,立法上有再查封主義與不再查封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例。
再查封主義,指對于已被查封的債務人的財產,他債權人可以申請重復進行查封,為德國、日本不動產的執行所采用。不再查封主義,指對于已被查封的債務人的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申請查封,為日本的動產執行、我國臺灣地區所采用。
二、概念辨析
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從性質上看,前者屬于不再查封主義的范疇,后者屬于再查封主義的范疇。其次,從法律效力上看,重復查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效查封,而輪候查封發生查封效力則附有條件。
輪候查封是否及何時生效,取決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經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的,輪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財產經拍賣、變賣或抵債而使查封的效力消滅的,輪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之時,輪候查封始自動生效。
三、關于輪候查封的相關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早作出相關規定的,在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后,對后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登記,并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在同一年稍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重申并拓展了關于輪候查封的規定,
在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四、從《查扣凍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推出,輪候查封登記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或是其他動產物權進行查封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相關協助執行職能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后,
對后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該房地產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物作出處理后,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五、一般而言,《查扣凍規定》明確了輪候查封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是明確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人民法院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之間在民事、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涉案標的物的查封扣押凍結進行司法處置中的權利與義務的相關規定,不涉及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訴法對偵查階段的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扣押在勘驗、 搜查中發現的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沒有查封不動產的權利。
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查扣的范圍是動產的贓款贓物,沒有查封不動產的權利,綜上所述,輪候查封的主體只限于人民法院。
以上是對不動產查封制度的介紹,而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 第十一條:
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的證券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同一機關因不同案件可以進行輪候凍結。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
輪候凍結生效后,協助凍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做出該輪候凍結的機關。十二、凍結證券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凍結交易結算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凍結手續,每次續行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十三、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筆證券或者交易結算資金要求凍結、扣劃或者輪候凍結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送達協助凍結、扣劃通知書的先后順序辦理協助事項。
這個文件是在2008年頒布出臺的,這個時候輪候查封制度已經運行了4年的時間,這個文件對于輪候查封機關、輪候查封生效通知義務機關和刑事民事案件對于財產的查封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這對于登記機關作為輪候查封生效通知義務機關和否定“民事案件審判要服從刑事案件審批”給予了明確的解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輪候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