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如果箱子內裝有違禁品,安檢機會報警,那時候才需要打開箱子進行安全檢查,若箱子穿過滑帶,安檢機沒有報警,則不需要打開箱子。
航空禁止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等。?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
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1.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2.管制刀具;
3.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4.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但是可以作為行李交運或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機組人員帶到目的地后交還。
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限量攜帶的物品及其數量,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機場安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安檢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