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就是無效證件,可以續簽。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有效期是一年,當事人持有的居住證到期,不需要重新辦理,可持身份證,居住證,到核發居住證戶籍派出所申請簽注,就可以。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擴展資料
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擬居住七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居住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險號碼、本人相片、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詳址、暫住事由、服務處所、職業、婚姻狀況、婚育證明及攜帶未成年人員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居住證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