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棟證” 實際上是整棟樓的“大產證”。 個人獨立產證都是由它劃分而來。
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后,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之后。
權屬登記部門還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后核定地價,審核該項目是否是按照規劃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交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
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后,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即俗稱的開發商的“大產權證”。
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對房屋的行使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
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別。
開發商在取得“大產權證”后,才能辦理買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即“小產權證”。大產證是在房屋竣工驗收之后交付購房者之前。
由房地產開發商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初始登記,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起30天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頒發房地產權證。
擴展資料: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大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