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招牌名字可以使用的,招牌名字可以適當簡化,不能完全不同。
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二、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三、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擴展資料:企業名稱規定:
一、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二、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1、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2、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三、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四、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五、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