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挖斷自來水管不是故意毀壞情況下,只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故意,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以昆明市為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水量損失和設施修復費,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
(二)擅自啟動、關閉、拆卸、改動或者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道、自備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壓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水泵、直抽加壓取水的;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
(六)盜用或者轉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違反消防設施專用的規定,擅自啟用消防設施取水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和水質安全活動的。
擴展資料: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妨礙城市供水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阻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工作人員搶修城市供水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啟動、關閉、拆卸、改動或者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表井內安裝水管或者穿插其他管道;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安裝水泵,直抽加壓;
(三)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道、自備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和加壓設備等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設施接通;
(四)干擾、阻撓供水單位正常維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