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在離婚夫妻財產分配上采取的政策是“懲罰過錯一方”。
《法國民法典》對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規定清晰嚴明:如果雙方無婚前協定,所有財產都屬于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協議離婚,財產按協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訴,倆人必須如實提供所有財產清單,任何一方瞞報財產,法庭將沒收其全部財產,作為懲罰。
婦女地位在西方發達國家是越來越受到尊重和保護的,即便夫妻離婚,優勢也都是傾向于女方,這在法國的婚姻法上得到了很大的體現。法國在離婚夫妻財產分配上采取的政策是“懲罰過錯一方”。
對打官司離婚的夫妻,法院必須要求雙方申訴離婚原因,通俗解釋就是“哪兒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絕不可以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語言作為離婚原由。
離婚原由以后,法官會根據分配原則,在財產分配時“懲罰過錯一方”,判別無辜方獲得更多的財產和撫養費,并且會根據離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給予其更多的物質補償,使得過錯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