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宣傳教育、緝毒戒毒、隊伍建設、舉報獎勵 )等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經費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ABCD全選。
根據《浙江省禁毒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并將宣傳教育、緝毒戒毒、隊伍建設、舉報獎勵等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經費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落實禁毒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
擴展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目標;
(三)檢查、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編制禁毒工作年度計劃和完成本系統年度禁毒工作任務情況,以及下級政府落實省有關規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情況;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的毒品問題現狀和發展變化趨勢;
(五)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浙江省禁毒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