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確雙休日是否允許施工。
如果出現噪聲擾民可以向當地城建局或街道城建科及環保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在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擴展資料:
關于施工噪聲五條條例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在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四條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治理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