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材料(各地政策不一樣,以溫州市為例):
一、居民戶口簿;
二、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證明材料之一包括以下材料:
(一)居住證;
(二)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
(三)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
(四)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
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
免收和減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來源:溫州市網絡問政平臺-請問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