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從制服和證件上識別。
1、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所稱標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帶的專用標志,包括帽徽、警銜標志、領花、胸徽、警號、臂章等。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擴展資料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