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工作職責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3、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4、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5、參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
6、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職責
1、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并組織實施。
3、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5、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6、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7、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8、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9、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0、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11、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12、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13、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安全監管的五大功能
1、強制性制約功能
為了保證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對管理過程中的各個要素、各個環節、各個階段進行的檢查、牽制活動。主要是通過即時糾偏,使管理沿著正確的軌道運行,保證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
2、參與功能
為了保證監管活動的有效性,使監管者參與每項具體管理活動,并在參與中實施監管。監管活動要滲透于決策、計劃、實施、監督、評價等每一環節之中。如對管理目標,既要檢查目標的先進性、科學性,還要檢查計劃的嚴密性、可行性。這表明,監管的重點是抓源頭。
3、預防功能
除了檢查糾偏以外,還要善于發現和尋找各種對未來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的現實因素或潛在因素,以預防、阻止各種錯誤和偏差的產生和出現,保證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和管理最佳效益的獲得。監管就其實質而言,是管理的一項職能,是眾多管理活動的一部分,這就決定了監管與被監管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這一點往往被錯誤地理解。
4、反饋功能
監管也是一種反饋,而且是一種及時的反饋,對管理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監管首要是檢查,通過審核檢查,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各種問題和偏差,從決策的目標是否先進,計劃的安排是否合理,指揮是否得力,協調是否有效,以及組織機構是否健全完備等各方面都能反饋有關信息。
5、保障功能
監管也是最為有效的一種保障,即使國家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得到實現。為了實現這一功能,對某些利益集團的對抗行為,作為監管主體的政府,有時不得不運用國家行政的手段予以強制性糾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監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