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密局。
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保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下屬機構序列,承辦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職能。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擴展資料
法律責任: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權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保密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保密局-主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