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擴展資料:
電梯井口防護標準
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其高度在1.5m至1.8m范圍內。同時井道內應每隔10m且不大于2層加設一道水平安全網。
安裝、拆卸電梯井內安全平網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帶,對樓層和屋面短邊尺寸大于1.5米的孔洞,孔洞周邊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底部應加設安全平網。
在電梯井口處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電梯井口的防護欄桿和門柵應以黃黑相間的條紋標示,并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標準進行制作。? ? ? ? ? ? ? ? ? ? ? ? ?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