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擴展資料:
根據《戒毒條例》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愿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愿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并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愿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愿戒毒人員采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采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并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