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橋;
(十一)盧浦大橋;
(十二)延安東路隧道。??
對于通告未盡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對上述小客車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執行。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闖禁令標志行為,處罰款200元,記3分。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臨時號牌高峰時段禁入部分高架 正規辦理臨牌手續并不繁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