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如下三種情況:
1、新房管道質保時間2年,防水5年時間,在此期間發生問題有開發商承擔責任。
2、如果中途私自改動,相關改動方負責。物業部門協助處理。
3、如果以上原因都是,只能查找漏水原因,才可以確定責任。
物業是房產物業管理機構,銷售房產的是開發商。這就是說,物業不對你的房產質量負責,但依據物業合同負責維修事宜。房地產開發商才是房產質量問題的責任主體,故此,起訴物業沒有任何意義。
擴展資料:
漏水原因主要有三類:
一是因開發商建房質量問題導致漏水,應由該房屋開發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房屋內共有設施設備年久失修導致漏水;
三是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裝修、改建、不當使用等原因導致漏水,應由相鄰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按照各自責任程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應該注意到,并非只要毗鄰而居,漏水問題就應由相鄰方承擔責任。相鄰關系問題本質上為物權問題,所以應先行確認漏水設施的物權歸屬問題。”
房屋內部共有設施設備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一般而言,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由該樓宇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了業主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所以,這類漏水致害案件的賠償責任主體應為涉訴樓房的產權方或管理方。”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樓上漏水樓下受損 公共管道惹禍誰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