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于2011年9月30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該《辦法》分總則,登記事項,登記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監督管理,登記管理信息公示、公開,法律責任,附則8章42條,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