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
從事賓館經營活動除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外,還應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賓館無證無照經營應該受到如下處罰;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擴展資料: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